依自來水法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並對下游用水人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以專款專用方式供上游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回饋費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及第12條之4規定運用,為供地方政府提報計畫參考並避免錯誤運用,水利署於102年研訂「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提報分類表」與「水資源保育計畫提報分類表」,108年修正後,經彙整專戶運用小組及相關執行單位等各界意見,前於114年3月18日公告修正供各專戶運用小組行政機關據以辦理(如下圖)。
本次二計畫提報分類表增修內容包含公共區域環境綠美化增列雇工費用、農產品行銷活動得有條件於保護區外辦理、增列公務車保養維修費、放寬原住民定額扶助金、提高社區活動補助金額、增列社區團體或農會購置低磷肥料及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等。以提升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執行之彈性與效率,回應地方實際需求,並確保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