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運中之海水淡化廠截至113年底止共計24座,除屏東縣2座及高雄市1座以外,其餘皆位於離島地區,以供應民生、工業用水需求為主。民國109至113年年平均實際造水量為972.69萬立方公尺,其中以113年1,041.92萬立方公尺最多,次為110年1,041.66萬立方公尺。
若觀察近五年各縣市海水淡化廠營運狀況,位於澎湖縣之海水淡化廠合計每年實際造水量約占整體近八成為最多,其次為連江縣約占整體實際造水量一成,而屏東縣約占2%至3%左右,金門縣除110年占比7.6%為最高外,其餘年度約占整體實際造水量4%至5%。
若以個別海水淡化廠營運量觀察,近五年總實際造水量以馬公第一海水淡化廠10,000CMD海水淡化場1,984.73萬立方公尺為最高,馬公第二海水淡化廠4,000CMD海水淡化場532.51萬立方公尺次之,兩者皆位於澎湖縣,澎湖地區四面環海且地勢平坦屬易缺水之環境條件,海水淡化廠實為穩定澎湖供水之重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