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國有財產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產籍管理資料並掌握土地使用現況,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要求所屬各機關每月提送產籍異動資料,由本署彙整報送國產署。
配合國產署相關規定,本署亦辦理所屬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之實地檢核抽查。114年度的檢核作業預計自7月起展開,依據財政部發布的《114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及《114年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宿舍管理情形檢核計畫》,針對所屬各水資源分署、河川分署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所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進行分區抽查,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
本次實地檢核重點項目如下:
1.查核各機關辦理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自我檢核的執行情形
2.確認國有不動產是否完成「國有」及「管理機關」雙重登記
3.查驗徵收或購置不動產是否完成國有登記及入帳列管
4.檢視財產增減異動是否按期列報
5.核查是否依規定定期實施財產盤點,並作成紀錄經首長核閱
6.財產帳卡設置是否符合《作業要點》規定
7.財產價值登記是否按規定辦理
8.是否存在閒置未利用、遭占用、無償提供使用、出租、委託經營或設定 地上權等情形;
9.提供使用之財產,其收益是否依規定解繳國庫
10.撥用不動產是否辦妥撥用登記(含有償與無償)
11.撥用之非都市土地是否已完成用地編定或變更
12.是否涉及《國有財產法》第39條應廢止撥用或占用他機關經管國有不動產之情形
檢核完成後,將作成抽查紀錄函送受查機關,針對檢出缺失列管督導改善,並將查核結果作為各所屬機關年度財產管理績效評量的重要參考。
透過每年一次的實地抽查,本署得以全面掌握所屬機關對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現況,確保徵收或價購土地已完成產權移轉與帳列納管,落實「公地公用」原則,有效防範不當得利與占用行為,以維護國有財產之整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