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農牧用地目前是不能將土地地上權設定予他人的喔,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興辦水利事業及行政院所核定之重大建設,時常需要辦理土地用地之取得,而土地取得使用之方式有由所有權人提供使用同意書、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徵收及徵用等等,而為依據憲法保障民眾財產權,一般會以使民眾權益損害最小之方式辦理相關作業。
除上述用地取得方式外,大家可以想想看還有什麼其他方式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土地呢?在民法上,使用別人的物獲得利益的權利稱為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一般包含4大類,分別為地上權、農育權、役權及典權,而為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我們可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根據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故其土地所有權仍屬原本的所有權人,而本署於合法使用該土地的前提下,以公益性最大化之方式辦理各項目的事業,既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亦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為確保政府穩定供水的目標,諸多工程內容包含輸水管線及水井以明挖覆蓋、新奧工法或潛盾工法等施工方式,可能使用之土地包含面上、下及跨河建造物所經土地,故需先洽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所需用土地取得始得進行施工。今偶遇有一筆土地因工程所需設置一口水井,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後,因該土地屬耕地,依內政部規定,農業主管機關為避免農地流失的問題,耕地僅供耕作之用,性質上不適於設定地上權,故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申辦地上權之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