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安全檢查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之健康處於正常、合法、無礙公共安全的狀態,一經檢查發現缺失,即應提出改善計畫限期改正,以維持正當健康之使用,確保建築物設施與設備的安全。
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係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的程序:
1.按照申報頻率,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定期委託專業機構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
2.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供申報的應備文件
3.由專業機構的檢查員執行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安全檢查
4.將該次檢查的缺失項目執行改善
5.由專業人員簽證並於「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申報手續
6.取得「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7.後續配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執行抽複查作業
集合住宅類之建築物,為近年納入列管申報之對象,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已公告如下:
1.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轄管範圍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2.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轄管範圍6層以上未達8層之H-2(住宿類),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