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水利法第15條規定,「水權」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任何人欲取得用水權利,必須依水利法規定程序申請水權登記。
112年核准水權登記件數總計9,434件,其中一般水權8,574件最多,占90.88%,臨時用水525件次之,占5.56%,溫泉水權335件最少,占3.55%;與111年相較,核准水權登記件數減少3,051件(-24.44%)。觀察108年至112年核准水權登記件數概況,108年到111年呈遞增趨勢至111年為最高點,112年則反轉向下低於1萬件。
另由112年水權登記件數用水標的組成結構觀察,一般水權登記件數以農業用水5,794件為最多,占67.58%,工業用水1,166件次之,占13.60%,其他用途1,028件位居第三,占11.99%;臨時用水登記件數亦以農業用水303件為最多,占57.71%,家用及公共給水93件,占17.71%,位居第二;溫泉水權則以其他用途為主計329件,占98.21%。
112年核准水權登記引用水量總計1,126.99億立方公尺,其中一般水權1,110.78億立方公尺最多,占98.56%,臨時用水16.01億立方公尺次之,占1.42%,溫泉水權0.20億立方公尺最少,占0.02%;與111年相較,核准水權登記引用水量增加4.75億立方公尺(+0.42%)。就108年至112年核准水權登記引用水量長期趨勢觀察,108年登記引用水量尚未達1,000億立方公尺,109年已達1,044.46億立方公尺,至112年躍升至1,126.99億立方公尺,呈逐年上升趨勢。
另112年一般水權登記引用水量中,以水力用水838.82億立方公尺為最多,占75.52%,農業用水195.49億立方公尺次之,占17.60%,家用及公共給水計52.83億立方公尺位居第三,占4.76%;臨時用水登記引用水量中,以農業用水11.56億立方公尺為最多,占72.22%,水力用水計2.43億立方公尺位居第二,占15.16%;溫泉水權則以其他用途為主計0.19億立方公尺占9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