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刊期數:第0678期/ 發布日期:115/02/06
環境部修正新增《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已於114年3月起生效。
再次溫馨提醒,露營業者須自行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者收集並處理露營場經營產生之排水,包含: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放流水水質,須符合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違規後果不可輕忽:未收集、未處理,最高可罰 300 萬元;放流水質不符標準,最高可罰 30 萬元。
水源保護不只是法規要求,更是我們對自然環境的責任。
北水特分署溫馨提醒:
請立即檢視營區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否合規,確保合法營運,一起守護珍貴的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