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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演講: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案件處理實務人事室

  發刊期數:第0676期/ 發布日期:114/12/26

為強化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同仁性騷擾防治概念,並增進性騷擾申訴處理人員之專業知能,本署於114年5月21日邀請林育苡律師,在臺中辦公區辦理「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案件處理實務」專題演講,臺北及新店辦公區同仁同步視訊參加。

講座一開始林律師先說明性騷擾之定義,並說明在行政調查時,認定是否屬性騷擾,應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其中「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等因素均係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受出發,著重於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又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亦須符合「合理被害人」之標準,並非僅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或個人認知等即予認定。

林律師接著說明常見的性騷擾態樣,除了大家普遍較常聽到的不當身體碰觸、開黃腔等行為外,具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侮辱或敵視某種性別的言詞或態度(如仇女言論、罵別人娘娘腔、歧視同性戀等),均屬性騷擾的範疇。另也以實際案例作說明,如選舉站台時針對異性身材發表的不當言論、主管對下屬說「給你兩千塊去買一件好看的裙子穿」、過度的追求等等,均可能構成性騷擾。

又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法後,除了針對行為人做裁罰、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外,也賦予雇主許多責任,包含10人以上的公司應訂有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辦理教育訓練、接獲申訴的通報義務、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適當懲戒或處理等。另也提醒同仁如遭遇性騷擾時,不要驚慌、也不要覺得是自己的錯,並可表明被冒犯、收集證據(如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對話訊息截圖等)後,儘快提出申訴或求償,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林律師授課輕鬆幽默,以簡單明瞭的方式使同仁瞭解性騷擾相關知能。性騷擾防治也有賴所有主管及同仁的共同努力,希望大家都能一同學習、攜手建構友善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