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私有土地受水利法相關規定之限制,為顧及私有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減輕負擔,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於民國97年增訂水利法第97條之1,就位於水利法轄管範圍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經濟部業以100年5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令釋在案,(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為簡化核發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證明文件行政流程,經濟部業於105年10月24日經水字第10502614610號公告委任本署所屬水資源分署及河川分署辦理,爰申請位於本署轄管水庫蓄水範圍、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海堤區域之堤身內土地未違反水利法規定證明文件者,可依土地坐落位置就近向本署所屬水資源分署或河川分署申請;倘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轄管河川、區域排水等範圍,則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並由核發機關列冊管制5年,如經查獲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水利法情事者,即通報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