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河川綠美化公地供大眾休閒遊憩使用,有以認養維護或申請使用等方式辦理,故經常造成辦理
河川綠美化公地維護工作之混淆,不知係以認養維護或以申請使用方式辦理,茲就上述兩種型式之依據、申請方式及內容說明。
有關認養維護河川綠美化公地,係經水利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或未完成綠化但經認定有需加強環境維護者,考量政府維護資源有限,故將上述場地依「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規定公告開放由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認養清潔維護工作,其認養本質屬私法上委任關係,其維護管理權責仍屬水利署,水利署所屬單位依上述要點執行其維護管理之責,認養單位僅協助辦理該場地清潔維護工作,不得任意變更或增設場地之設施,倘認養單位有其他使用需求如辦理活動……等,亦需依照水利法或河川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由於認養為無償協助維護工作,故為擴大推動認養成效及增加認養者意願,水利署酌予提供工具、物品、植裁等物資供認養團體辦理清潔維護工作之用。
申請河川公地作綠美化使用,係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1應經許可行為,其申請使用許可本質屬公部門之行政處分,另其使用河川區域內之土地,依河川管理辦法第55條規定申請人應負維護管理之責,該場地申請人僅依申請標的作使用;上述作綠美化使用之公地,倘基於公益性質,而闢設綠美化,並開放供大眾休閒遊憩使用,則不予以收取相關使用費,惟因申請係基於自身需求而闢設,非屬水利署施設之場地,故不予提供維護所需資材。
爰此,認養維護
河川綠美化公地,係
水利署為減輕負擔,主動開放公告由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認養維護工作,至申請
河川公地作綠美化使用,係由申請人基於自身需求作使用,故應自行辦理維護工作,其兩者雖都是闢設綠美化供大眾休閒遊憩使用,惟其使用目的、依據與性質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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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養維護河川綠美化公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