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 一、 時間:100年11月14日下午2時30分
二、 地點:員山鄉同樂村同樂活動中心。
三、 主持人: 記錄: 四、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五、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簽到表)
六、 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辦理「加速辦理中央管河川急要段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大小礁溪同樂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工程主要為堤防新建,位於員山鄉同樂村。 七、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河段為中央管河川治理急要段(必要性)。 工程完工後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促進河岸整體景觀(公益性) 。 宜蘭河全河段均採用五十年頻率洪峰流量為計畫洪水量,本工程係以五十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整體治理保護標準(適當性) 。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工程用地範圍係以公告之堤防用地範圍線得辦理徵收(合法性)。 八、 說明事項: (一) 本公聽會召開七日前已公告於宜蘭縣政府、員山鄉公所、員山鄉同樂村辦公處等處。 (二) 本案預定徵收位於大小礁溪同樂堤段河道內私有地。 (三) 本件徵收計畫係屬地方建設,將先行提列用地經費辦理用地取得先行作業,若同意用地取得,所需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再陳報經濟部水利署籌應,以利民眾建議需求。 (四) 本用地線係依宜蘭河治理計畫堤線為基準,工程用地範圍依實地釘樁為界線,使用面積於陳報水利署核定後送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繕造結果圖冊為準。 (五) 本案之用地協議價購說明會,將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另行擇期通知相關單位及地主辦理。 (六) 當場宣讀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答覆處理內容如下: (1)同樂村長林駿愿:舊有堤防內尚有私人土地是否一併徵收。 河川局答覆:本局工程用地範圍係依據工程興辦需求及中央核定預算額度辦理,林村長訴求工程用地範圍外之行水區內土地應一併徵收乙節,俟本局於該地區有辦理相關水利設施時,再依規定辦理土地徵收。 (2)洪錫己:河堤內之私有地是否會徵收。 河川局答覆:為考量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不乏私有土地,其徵收經費過於龐大,恐造成國家經濟重大負擔,因此目前尚礙難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之全面徵收;另本局為緊急防洪需求興辦相關水利工程,得先進行私有土地徵收事宜,惟仍須報奉中央核定經費預算據以執行,而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同樂堤防工程區域範圍。 (3)張錦煌:新城橋下游高莖作物為何尚未清除。 河川局答覆:1.本局於99年曾辦理該區域高莖作物剷除,經地主陳情該區域為私有地,故而暫緩辦理。2.原計畫宜蘭河高莖作物應於102年辦理作業,若有急需剷除本局將清查是否涉及補償,屆時預定101年可局部先行就公地辦理,若完成補償作業,應可於102年完成。 九、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暨答覆內容: (一) 宜蘭農田水利會: 金同春圳頭排水門屬主要給水幹線,謹請於施工期間避免阻斷水路給水,以避免金同春圳幹線系統農耕受阻,另施工期間請防止淤泥、砂石進入涵造成阻塞。 河川局答覆: 構造物與當地環境配合為本局施設工程之重要方向,所做建議錄案於未來若有計畫時將納入設計時之參考。 (二) 員山鄉公所: 土地徵收若無問題,請儘快施作堤防工程,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河川局答覆: 本工程預計101年完成土地徵收作業,若順利完成土地取得作業將於 102年完成堤防施設。 (三) 吳福成: 現有舊堤防堤頭排水溝水量平時就很大,大雨來時常淹沒至道路,在設計時應多加注意考量。 河川局答覆: 構造物與當地環境配合為本局施設工程之重要方向,所做建議錄案於未來若有計畫時將納入設計時之參考。 十、 結論: (一) 本公聽會已由主持人及相關經辦人員說明並提供取得土地之範圍圖,於員山鄉公所、同樂村辦公處閱覽。 (二) 本公聽會會議記錄,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函送宜蘭縣政府、員山鄉公所、同樂村辦公處、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刊登於經濟部水利署政府資訊公開網站。 十一、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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