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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隘溪圓潭橋上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案件名稱口隘溪圓潭橋上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2-01-23
截止日期102-02-22
工程地點高雄市旗山區
內文【口隘溪圓潭橋上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一、事由:興辦「口隘溪圓潭橋上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三、開會地點: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會議室
四、主持人:邱庭輝 記錄人:邱庭輝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口隘溪圓潭橋上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本(第2)場公聽會公告中公告事項第四項,本工程因應101年1月4日土地徵收條例修訂實施,並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需重新舉行公聽會,依法舉行第一場公聽會,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踴躍參加。其中,依法舉行第一場公聽會,為誤植,應修正為依法舉行第二場公聽會,敬請大家見諒。
(二)本局工務課邱庭輝說明:
本工程範圍起自口隘溪園潭橋上游左岸約500公尺處起往上游施作水防構造物,總長度約200公尺,預定102年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取得後再編列辦理工程。
(三)本局工務課邱庭輝說明:
1.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東鄰土地為果林,西邊緊鄰口隘溪,北鄰土地為農地,南鄰土地為雜木林距圓潭橋約500m。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公有土地4筆,面積為0.3663公頃(佔82.78%),私有土地5筆,面積0.0762公頃(佔17.22%),總計0.4425公頃。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多為種植果樹。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私有土地面積0.0762公頃,
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公有土地面積0.3663公頃
總計公私有土地面積0.4425公頃。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本擬徵收之土地為穩定河道及避免沖刷情況繼續擴大係配合口隘溪河道位置,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因此本區段護岸整治及土地徵收時有必要。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本案堪選用地係因河岸明顯遭沖刷現象,為穩定河道及避免沖刷情況繼續擴大係配合口隘溪河道位置,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口隘溪近年來每逢颱風豪雨常有災情發生,進行防災減災工程已改善現況乃刻不容緩。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局工務課邱庭輝說明: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工務課邱庭輝說明: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一)公益性:
1. 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 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 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 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5. 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二)必要性:為調整河道坡降及避免汛期間該河床遭洪水沖刷加據,影響河防設施安全,需施設護岸工,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俾維護河防安全。
(三)適當性:本工程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工程完工後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農產品運輸使用,其設計係為達到口隘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四)合法性: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3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堤防預定線辦理。
十、本(第1)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無
十一、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無
十二、臨時動議:
無。
十三、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第1場公聽會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局已詳實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
(三)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旗山區公所及圓富里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四)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十四、散會:當日上午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