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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隘溪溝坪橋下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案件名稱口隘溪溝坪橋下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1-12-21
截止日期102-02-22
工程地點高雄市內門區
內文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函
機關地址:屏東市建國路291號
聯絡人:林志旻
聯絡電話:7554502#626
電子郵件:wra07016@wra07.gov.tw
傳  真:(08)7554508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水七工字第1010109521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陳(送)本局101年度「口隘溪溝坪橋下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次公聽會會議紀錄一份,請鑒核(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及內政部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公聽會紀錄已上網公告於經濟部水利署網站(進入首頁後點選:政府資訊公開>公聽會>第七河川局)。
三、旨揭會議紀錄惠請高雄市政府、內門區公所、溝坪里辦公處,於貴府(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予以張貼公告周知。
正本:經濟部水利署、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內門區公所、內門區溝坪里辦公處、地主及利害關係人(如附表)
「口隘溪溝坪橋下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1場)
一、事由:興辦「口隘溪溝坪橋下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三、開會地點:高雄市內門區公所會議室
四、主持人:蕭正工程司文昌 記錄人:林志旻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口隘溪溝坪橋下游左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本局工務課說明:
本工程地點位於內門區境內口隘溪左岸溝坪橋下游側起至藤坑口橋上游側止,長度500m、寬20m,詳如圖,計畫於101年辦理用地取得,預定102年6月底前取得後,嗣提列工程勘辦。
(三)本局工務課說明:
1.勘選用地屬非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再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2.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1).用地範圍之周遭至界線:上下為河道,右側為高地,左側為既有護岸(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_公有土地9筆面積計0.3125公頃(50.01%)、私有土地4筆面積計0.3118公頃(49.99%),總計面積0.6243公頃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_無地上物_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面積0.4117公頃,其中: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0.4117公頃(比例:65.95%)、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0.2055公頃(比例:32.92%)、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0.0071公頃(比例:1.13%)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本案擬取得之土地,於98年莫拉克颱風洪水直衝,造成本區段嚴重淹水,沿岸民眾生命財產飽受威脅,因此本區段治理保護及土地徵收時有必要,並且本工程興建以屬線型佈設,用地範圍為最小限度範圍。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本案堪選用地係配合口隘溪河道位置,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口隘溪近年來每逢颱風豪雨常有災情發生,進行防災減災工程已改善現況乃刻不容緩。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局工務課說明: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工務課說明: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1.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5)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2.必要性:
為調整河道坡降及避免汛期間該河床遭洪水沖刷加據,影響橋樑及河防設施安全,需施設河床固定工,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俾維護河防安全。
3.適當性:
案內使用河川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農產品運輸使用,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
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3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洪水位行水區域線辦理。
十、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詹卓蔭女士言詞陳述意見:
請問尤進才的土地徵收及繼承和賠償金額等,有沒有問題;是否能順利領到土地徵收的費用?
本局回答:土地所有權經查,目前無繼承人,只有當初所登記於地政事務所有「管理人」,而管理人若死亡,並無法以繼承人方式辦理,建議當事人至地政事務所查詢當初登記是否有誤,或者是否為祭今業(至公所查詢)。
十一、臨時動議:
無。
十二、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有關100年度前兩次召開之公聽會與會人士之意見亦將參酌辦理。
(二)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高雄市政府、內門區公所、溝坪里辦公處公告處所,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三)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四)本局將依規定另擇期召開本工程第2場公聽會。
十三、散會:當日上午11時30分~(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