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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礁溪二結堤段防災減災工程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案件名稱大礁溪二結堤段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0-06-17
截止日期100-07-17
工程地點宜蘭縣
內文「大礁溪二結堤段防災減災工程」第1場公聽會 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0年6月2日(四)上午10時
二、會議地點:礁溪鄉二結村社區活動中心
三、主持人:賴課長鴻成 記錄:葉珽菘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五、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簽到表)
六、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1、辦理「加速辦理中央管河川急要段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大礁溪二結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工程主要為新建堤防200公尺及護坦工加強,位於礁溪鄉二結村。
2、大礁溪係為宜蘭河主要支流,本工程位於刺仔崙橋上游側左岸,為一開口堤段約長290公尺,軍方並設置靶場使用,將由現有二結堤防往下游延伸新建堤防。
七、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1、本河段為中央管河川治理急要段(必要性)。
2、工程完工後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河川環境並促進河岸整體景觀(公益性) 。
3、宜蘭河支流均採用五十年頻率洪峰流量為計畫洪水量,本工程位於該河段係以五十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整體治理保護標準(適當性) 。
4、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工程用地範圍係以公告之堤防用地範圍線得辦理徵收(合法性)。
八、說明事項:
1、本公聽會召開七日前已公告於宜蘭縣政府、礁溪鄉公所、礁溪鄉二結村里辦公處及刊登新聞紙。
2、本案預定徵收位於大礁溪二結堤段防災減災工程,約長度290公尺。
3、本件徵收計畫係屬地方建設,將先行提列用地經費辦理用地取得先行作業,若同意用地取得,所需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再陳報經濟部水利署籌應。
4、本用地線係依宜蘭河治理計畫堤線為基準(74年公告),工程用地範圍依實地釘樁為界線,使用面積於陳報水利署核定後送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繕造結果圖冊為準。
5、本案之用地說明會、協議價購說明會,將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另行擇期通知相關單位及地主辦理。
6、有關本工程相關平面配置及範圍圖已張貼於會場。
九、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答覆內容:
1、李銘達村長:二結堤防上游側早期施作堤防道路不足,是否可往上延伸併入本工程施作。
回應及處理結果:本次工程新建堤防係由二結堤防往下游側施設並設有堤防道路,且本工程計畫業已陳報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在案,惟村長建議事項非本工程範圍,本局將予以記錄納入年度相關計畫研議參採辦理。
2、李朝棟代表:(1)建議設置魚梯以維護河川生態。(2)位於固床工處深淺不一,建議應豎立警告標誌或予以整平。(3)包商施工後破壞瀝青路面應做好復原工作(ex:大礁溪橋)。
回應及處理結果:(1)感謝代表關心,將予未來規劃設計時納入考量。(2)代表建議事項將一併於施工時辦理改善。(3)本局將督促承包商確實做好善後復原工作。
3、林鑫賢:(1)公聽會前應準備資料以利參加人員先了解,以便發言及利害關係。(2)希望會議紀錄寄給有關人民,以便下次是否有意見。
回應及處理結果:(1)本次係屬工程公聽會性質,本工程相關平面配置圖及範圍圖亦已張貼於會場,台端意見本局於下次公聽會改進辦理。(2)公聽會紀錄將依規定公告週知及郵寄予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4、陳朝彬:本工程用地範圍外於河床內私人土地,如何處置?
回應及處理結果:為考量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不乏私有土地,其徵收經費過於龐大,恐造成國家經濟重大負擔,因此目前尚礙難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之全面徵收;另本局為緊急防洪需求興辦相關水利工程,得先進行私有土地徵收事宜,惟仍須報奉中央核定經費預算據以執行,而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二結堤防延伸段工程區域範圍。
5、軍備局(李瓊月):(1)涉及公有土地部分,避免土地分割後用地零散性,以利使用管理。(2)施工使用鄰地部分,是否需函文辦理借用?
回應及處理結果:(1)河川區域線內土地依規定須作為河川管制使用,本次工程範圍依河川區域線內土地分割辦理徵收撥用,河川區域線外土地仍由軍備局管理使用,至於河床內貴局土地與前一位陳述人反映屬同樣問題,辦理工程用地礙於經費問題,爰依輕重緩急於工程用地範圍內部份先行辦理撥用。(2)於工程發包後開工前將另外召開施工說明會,施工動線是否會借用貴局土地,屆時再行討論。
6、吳宏謀議員:(1)調整提高徵收價格以接近市價。(2)所有土地清查清楚,前段已使用未辦理徵收部分,建議同時納入徵收。(3)施工時不要造成周邊環境汙染。(4)河床內私有土地,建議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徵收。
回應及處理結果:(1)本局辦理工程用地之協議價購標準,係以案內土地於協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及加成數辦理,該加成補償數係由宜蘭縣政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成數計算。按土地公告現值係屬宜蘭縣政府權責,有關調整提高徵收價格以接近市價乙節,如嗣後本用地協議價購不成,地主可於公告徵收期間,向宜蘭縣政府提出書面異議,該府將會依法妥處。(2)同上述陳朝彬君意見之回應情形。(3)本局將督促承商於施工時降低對週遭環境造成汙染。(4) 同上述陳朝彬君意見之回應情形。
十、結論:
本公聽會通知及相關圖說業依規定辦理公告及刊登新聞紙,另會議紀錄將上網公告並寄送予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十一、散會。(上午1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