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 一、 時間:100年11月14日上午10時
二、 地點:員山鄉枕山村大礁溪福安廟。
三、 主持人:吳瑞祥 記錄:林億豐
四、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五、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簽到表)
六、 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辦理「加速辦理中央管河川急要段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大礁溪枕山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工程主要為固床工,位於員山鄉枕山村及礁溪鄉二結村。 七、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河段為中央管河川治理急要段(必要性)。 工程完工後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促進河岸整體景觀(公益性) 。 宜蘭河全河段均採用五十年頻率洪峰流量為計畫洪水量,本工程係以五十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整體治理保護標準(適當性) 。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工程用地範圍係以公告之堤防用地範圍線得辦理徵收(合法性)。 八、 說明事項: (一) 本公聽會召開七日前已公告於宜蘭縣政府、員山鄉公所、礁溪鄉公所、員山鄉枕山村辦公處、礁溪鄉二結村辦公處等處。 (二) 本案預定徵收位於大礁溪枕山第四號固床工左岸前河道內私有地。 (三) 本件徵收計畫係屬地方建設,將先行提列用地經費辦理用地取得先行作業,若同意用地取得,所需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再陳報經濟部水利署籌應,以利民眾建議需求。 (四) 本用地線係依宜蘭河治理計畫堤線為基準,工程用地範圍依實地釘樁為界線,使用面積於陳報水利署核定後送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繕造結果圖冊為準。 (五) 本案之用地協議價購說明會,將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另行擇期通知相關單位及地主辦理。 (六) 當場宣讀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答覆處理內容如下: (1)枕山村長李朝成:河川內私有土地應允許地主耕作。 河川局答覆:私有土地依規定得種植低莖作物(低於50cm作物), 不得種植如竹子、香蕉、果樹等高莖作物。 (2)陳朝彬:位於河川內之同一筆私有地為何不一併徵收。 河川局答覆:為考量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不乏私有土地,其徵收經費過於龐大,恐造成國家經濟重大負擔,因此目前尚礙難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之全面徵收;另本局為緊急防洪需求興辦相關水利工程,得先進行私有土地徵收事宜,惟仍須報奉中央核定經費預算據以執行,而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枕山堤防工程區域範圍。 (3)郭進財:堤防外之私有地為何無法架設(如工寮)。 河川局答覆:依水利法規定影響排洪構造物,於河川區域內不得施設除非已經申請許可,一般性工寮不得架設。 九、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暨答覆內容: 無意見。 十、 結論: (一) 本公聽會已由主持人及相關經辦人員說明並提供取得土地之範圍圖,於員山鄉公所、礁溪鄉公所、枕山村辦公處、二結村辦公處閱覽。 (二) 本公聽會會議記錄,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函送宜蘭縣政府、員山鄉公所、礁溪鄉公所、枕山村辦公處、二結村辦公處、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刊登於經濟部水利署政府資訊公開網站。 十一、 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