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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寮北溪伊拉護岸復建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案件名稱隘寮北溪伊拉護岸復建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2-02-01
截止日期102-03-03
工程地點屏東縣霧台鄉
內文

【隘寮北溪伊拉護岸復建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一、事由:興辦「隘寮北溪伊拉護岸復建工程」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星期三)上午11時
三、開會地點:屏東縣霧台鄉公所2F會議室
四、主持人:工務課魏弘 記錄人:工務課林昶良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隘寮北溪伊拉護岸復建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本工程本工程位於隘寮北溪上游左岸,行政區域屬屏東縣霧台鄉,位於治理終點之上游,未公告治理計畫,因南瑪都颱風侵襲夾帶豪雨致溪水暴漲,洪水沖刷造成原有護岸沖毀流失,危及堤後伊拉部落安全,為保障堤後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辦理本工程。本工程計畫新建護岸600公尺,以甲種機編蛇籠(長度25.42公尺)佈設,堤頂寬度為4公尺,高度6公尺,基腳寬度8公尺,底舖織布以防止細粒料攜出,基腳排列10T混凝土塊4排;盤頭盤尾工以甲種機編蛇籠施設及以10T混凝土塊加強基腳保護。各位鄉親對工程範圍、用地部份及所有權如有疑問歡迎提出。我們會當場回答,無法當場解釋者會做ㄧ個紀錄經統合後做成書面資料向各位鄉親解釋。
(三)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1).用地範圍之界線:東鄰舊伊拉橋,向下游延伸約600m,北鄰隘寮北溪,南鄰工程用地線。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私有土地共計4筆,面積0.4488公頃,佔總用地面積約25.02%,國有土地6筆,面積1.3452公頃,佔總用地面積約74.98%。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種植農作改良物。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4筆、面積約0.4488公頃(比例25.02%),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1筆、面積約0.0037公頃(比例0.21%),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5筆、面積約1.3415公頃(比例74.77%)。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本案擬取得之土地,因為南瑪都颱風侵襲夾帶豪雨致溪水暴漲,洪水沖刷造成原有護岸沖毀流失,危及堤後伊拉部落安全,為保障堤後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辦理本工程因此本區段護岸整治及土地取得實有必要。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本案勘選用地係配合隘寮北溪河岸崩塌線,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隘寮北溪近年來每逢颱風豪雨常有災情發生,進行防災減災工程已改善現況乃刻不容緩。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一)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5.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二)必要性:為調整河道坡降及避免汛期間該河床遭洪水沖刷加據,影響橋樑及河防設施安全,需施設低水護岸,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俾維護河防安全。
(三)合法性: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3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堤防預定線辦理。
(四)適當性: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依低水治理護岸標準設計,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工程完工後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農產品運輸使用,其設計係為達到旗山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十、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第一次公聽會陳述意見及回覆
(一)民眾盧00陳述意見:
(1)有關隘寮北溪伊拉護岸復建工程興辦事宜,對相關地主之權益,因貴局未能事前詳查權利人,今天的說明會是否由貴局聯絡相關權責單位一起參與公聽會。
(2)伊拉護岸工程是否只對伊拉部落岸邊施工?對岸有沒有考量一併辦理護岸工程。
(3)集水區禁伐補償金3年了未按災前每年按面積發放,為何停發是何故?請說明。
本局回應:
(1)由於屏東縣里港鄉地政事務所業務繁忙未能於第一次公聽會前詳盡之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面積等相關資料,本局辦理第二次公聽會將請屏東縣政府協助邀請相關權責單位一併參加。
(2)因經費及用地等問題,本次公聽會僅對伊拉部落岸邊施工範圍辦理徵收補償作業,對岸之護岸工程將視狀況辦理。
(3)有關集水區禁伐補償金與本次公聽會無關且非本局業務,請逕洽權責單位釐清停發原因。
(二)霧台鄉民代表李00陳述意見:
(1)請確定下次會議時間及備齊相關會議資料(名冊、工程用到區域資料、相關徵收補償資料、同意書)、分割辦理資料並建議杜傳議員協助(地政處)、確定地主名冊煩請公所協助、聯絡地主可請公所協助。
(2)何時完成發放徵收補償費用。
本局回應:
本局將於第二次公聽會提出本工程已取得之土地先行配合施工同意書,另本局需於101年完成辦理兩次公聽會後,相關資料報上級機關方可編列土地補償經費,待分割作業完成即可辦理後續徵收補償作業;若待相關資料備齊再辦理第二次公聽會,勢必無法於102年編列經費,屆時即使完成分割亦無經費辦理徵收補償作業,故第二次公聽會無法依李代表意見備齊資料後再行辦理,仍請諒解。
(三)霧台鄉公所賴00課長口頭陳述意見:
請鄉親提供電話,方便開會前電話連絡。
本局回應:
已請與會鄉親於簽名單留下聯絡電話,將提供霧台鄉公所協助開會前電話連絡。
(四)霧台鄉民代表口頭陳述意見:
(1)請加速辦理分割作業,分割時請通知地主至現場。
(2)請本工程主辦人員到場說明,以便了解工程施作期間相關工程及用地之處理過程。
本局回應:
(1)本局將請屏東縣政府協助,要求屏東縣里港鄉地政事務所加速辦理分割作業,另預為分割並無通知地主至現場程序。
(2)本局將於第二次公聽會提出本工程已取得之土地先行配合施工同意書,並請本工程主辦工務所派員出席會議。
(五)霧台鄉民柯代表口頭陳述意見:
遭流失的土地請盡可能增加徵收面積,因土地已遭損壞。
本局回應:
本局原則上依實際工程所需辦理用地取得。
(六)霧台鄉顏00鄉長口頭陳述意見:
土地尚未分割完成,希望資料備齊之後再行開會,避免造成無意義會議。
本局回應:
本局需於101年完成辦理兩次公聽會後,相關資料報上級機關方可編列土地補償經費,故於101年辦理第二次公聽會有其必要性,故第二次公聽會無法依顏鄉長意見備齊資料後再行辦理,仍請諒解。
十一、第二次公聽會陳述意見及回覆
霧台鄉民代表杜00口頭陳述意見:
山區土地有限,原住民重視祖先傳下來的土地,可否考慮若取得地主同意,土地供工程使用但不要辦理徵收。
本局回應:第一次公聽會亦有鄉民代表提出因土地已遭損壞,遭流失之土地建議盡可能增加徵收面積,考量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人或是鄉民代表有不同的考慮面向,本局仍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避免處理之差異性損及所有權人之權益造成爭議。
十二、臨時動議:
無。
十三、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第1場公聽會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局已詳實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
(三)第2場公聽會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屏東縣政府、屏東縣霧台鄉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四)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十四、散會:當日上午12時00分~(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