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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寮北溪大武段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期、第二期)】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案件名稱
隘寮北溪大武段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
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
102-01-31
截止日期
102-03-02
工程地點
屏東縣霧台鄉
內文
【隘寮北溪大武段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期、第二期)】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一、事由:興辦「隘寮北溪大武段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期、第二期)」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三、開會地點:屏東縣霧台鄉公所2F會議室
四、主持人:工務課林昶良 記錄人:工務課魏弘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無。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隘寮北溪大武段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期、第二期)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本(第2)場公聽會公告中公告事項第四項,本工程因應101年1月4日土地徵收條例修訂實施,並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需重新舉行公聽會,依法舉行第一場公聽會,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踴躍參加。其中,依法舉行第一場公聽會,為誤植,應修正為依法舉行第二場公聽會,敬請大家見諒。
(三)本工程位於屏東縣霧台鄉隘寮溪上游,施設大約400公尺。徵收範圍寬度約26公尺,以甲種機編蛇籠(長度23.18公尺)佈設,各位鄉親對工程範圍、用地部份及所有權如有疑問歡迎提出。我們會當場回答,無法當場解釋者會做ㄧ個紀錄經統合後做成書面資料向各位鄉親解釋。
(四)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東鄰:大武橋,北鄰:大武,南鄰:北大武溪。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約私有土地共計8筆,面積0.9065公頃,佔總用地面積約99.16%,國有土地2筆,面積0.0077公頃,佔總用地面積約084%。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無。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約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0筆、面積約0.9142公頃(比例100%),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0筆、面積約0公頃(比例0%)。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本案擬取得之土地,因為南瑪都颱風侵襲夾帶豪雨致溪水暴漲,洪水沖刷造成原有護岸沖毀流失,危及堤後伊拉部落安全,為保障堤後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辦理本工程因此本區段護岸整治及土地取得實有必要。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本案堪選用地係配合隘寮北溪河岸崩塌線,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隘寮北溪近年來每逢颱風豪雨常有災情發生,進行防災減災工程已改善現況乃刻不容緩。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一)公益性:
1. 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 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 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 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5. 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二)必要性:為調整河道坡降及避免汛期間該河床遭洪水沖刷加據,影響橋樑及河防設施安全,需施設低水護岸,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俾維護河防安全。
(三)合法性: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3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河川區域線辦理。
(四)適當性: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依低水治理護岸標準設計,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其設計係為達到隘寮北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十、第1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一)民眾柯00陳述意見:
敬請第七河川局再第二次公聽會邀請且通知所有第一期工程及第二期工程相關地主共同研討如何舉行分割及經費的發放情形為何等事宜。
本局回應:
本次公聽會已依據規定邀請且通知相關土地所有全人參加,並張貼公告於鄉公所及相關公布欄,並於第二次公聽會時儘可能先以電話聯絡敬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並通知工程所屬工務所列席參加。
(二)霧台鄉公所賴00課長口頭陳述意見:
請河川局於開公聽會前以電話聯絡所有權人,請鄉親提供電話,方便開會前電話連絡。
本局回應:
已請與會鄉親於簽名單留下聯絡電話,此次開會未出席之所有權人,將提供霧台鄉公所協助開會前電話連絡。
(三)霧台鄉民代表口頭陳述意見:
(1)請加速辦理分割作業,分割時請通知地主至現場。
(2)請本工程主辦人員到場說明,以便了解工程施作期間相關工程及用地之處理過程。
(3)遭流失的土地請盡可能增加徵收面積,因土地已遭損壞。
(4)大武段辦理疏濬。
本局回應:
(1)本局將請屏東縣政府協助,要求屏東縣里港鄉地政事務所加速辦理分割作業。因構造物皆已完工,辦理土地分割已十分明確。
(2)本局將於第二次公聽會提出本工程已取得之土地先行配合施工同意書,並請本工程所屬工務所派員出席會議。
(3)本局僅依相關規定辦理,期能減少鄉親流失土地的損失。
(4)本局將會請友課協助辦理。
(四)霧台鄉顏00鄉長口頭陳述意見:
土地尚未分割完成,希望資料備齊之後再行開會,避免造成無意義會議。
本局回應:
本局需於101年完成辦理兩次公聽會後,相關資料報上級機關方可編列土地補償經費,故於101年辦理第二次公聽會有其必要性,故第二次公聽會無法依顏鄉長意見備齊資料後再行辦理,仍請諒解。
十一、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無。
十二、臨時動議:
無。
十三、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已列入會議記錄,且已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屏東縣政府、屏東縣霧台鄉公所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三)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無人列席。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屏東縣政府、屏東縣霧台鄉公所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四)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十四、散會:當日上午10時40分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