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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旗山溪東阿里關護岸上游段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案件名稱旗山溪東阿里關護岸上游段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1-12-13
截止日期102-02-22
工程地點高雄市甲仙區
內文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函
承辦單位:歸檔/申請歸檔展期 天
收文字號:
機關地址:90093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291號
聯 絡 人:魏弘
聯絡電話:08-7745630 
電子郵件:wra07148@wra07.gov.tw
傳  真:
受文者:
發文日期:10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水七工字第1010109268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陳(送)本局101年度【旗山溪東阿里關護岸上游段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次公聽會會議紀錄一份,請鑒核(查照)。
說明:旨揭會議紀錄惠請 貴府(所)協助張貼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政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
正本:經濟部水利署、高雄市政府、高雄市甲仙區公所、地主及利害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副本:
抄本:本局工務課、本局資產課
102年度【旗山溪東阿里關護岸上游段防災減災工程】
公聽會會議紀錄(第1場)
一、事由:興辦「旗山溪東阿里關護岸上游段防災減災工程」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星期五)上午11時
三、開會地點:高雄市甲仙區公所2F會議室
四、主持人:工務課魏弘 記錄人:工務課魏弘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旗山溪東阿里關護岸上游段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本工程位於旗山溪左岸,概估自已完工之旗山溪左岸東阿里關護岸往上游施設大約900公尺。徵收範圍寬度約40公尺,前方設置基礎,基礎上方施設混凝土坡面工,堤頂寬度約2.6m,後方設置小基礎及回填河床料銜接現況地形,臨水側基礎前視狀況拋放塊石或混凝土塊。各位鄉親對工程範圍、用地部份及所有權如有疑問歡迎提出。我們會當場回答,無法當場解釋者會做ㄧ個紀錄經統合後做成書面資料向各位鄉親解釋。
(三)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1).用地範圍之界線:東鄰土地為旗山溪治理計畫線,南鄰土地為河道里程約0k+000,向上游延伸約900m。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私有土地共計5筆,面積0.2675公頃,佔總用地面積約48.97%,國有土地13筆,面積0.2788公頃,佔總用地面積約51.03%。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種植農作改良物。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5筆、面積約0.528公頃(比例96.65%),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3筆、面積約0.0183公頃(比例3.35%)。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本擬徵收之土地,因已為旗山溪治理規劃報告內之河川整治範圍,且旗山溪多年來未予整治,本區段嚴重淹水,沿岸百姓生命財產飽受威脅,因此本區段護岸整治及土地徵收實有必要。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本案堪選用地係位於現有公告發布實施之堤防預定線內,係配合旗山溪河道位置,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旗山溪近年來每逢颱風豪雨常有災情發生,進行防災減災工程已改善現況乃刻不容緩。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一)公益性:
1. 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 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 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 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5. 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二)必要性:為調整河道坡降及避免汛期間該河床遭洪水沖刷加據,影響橋樑及河防設施安全,需施設低水護岸,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俾維護河防安全。
(三)合法性: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堤防預定線辦理。
(四)適當性: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依低水治理護岸標準設計,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工程完工後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農產品運輸使用,其設計係為達到旗山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十、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一)甲仙農會000言詞陳述意見:
意見:本工程5筆私有土地中,有2筆土地與甲仙農會有設定抵押關係。
本局現場回應:甲仙農會所提2筆土地,其中一筆經甲仙農會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同意並發函本局,本局已回函同意將支付所有權人之金額逕付甲仙農會,以維護甲仙農會對該筆土地抵押之權益,另一筆土地仍請甲仙農會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後再發函本局辦理後續事宜。
十一、臨時動議:
無。
十二、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高雄市政府、高雄市甲仙區公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三)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四)本局將依規定另擇期召開本工程第2場公聽會。
十三、散會:當日上午11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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