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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虧損無法在期限繳費,是否可以申請分期或緩繳?何時提出申請?

1.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1條規定:「用水人連續2年度本業淨利為0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簽證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前項分期繳納,每期以3個月計算,得分2至8期;申請緩繳期間不得逾3年。」因此,用水人,可可提出計徵年度及計徵前一年度連續2年之淨利證明文件,水利署同意分期或緩繳,經審查通過,會正式函覆。
2.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1條第1項,應於8月31日前提出。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