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有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0條第1項之情形,於12月15日前提出更正。水利署會於收受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通知。2.若後續仍有疑義時,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外,應依法提起訴願。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聯絡人:楊小姐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