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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流管制技術手冊第4.4節「有效降雨量計算」部分內容,茲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020225070號

主旨

有關出流管制技術手冊第4.4節「有效降雨量計算」部分內容,茲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水利署110年11月29日召開出流管制涉及「有效降雨量」計算方法研商會議結論辦理(本部水利署110年12月1日經水河字第11016151710號函諒達)。

二、旨揭手冊第肆章「土地開發前後逕流量計算及出流管制量訂定」,第4.4節「有效降雨量計算」內容略以:「有效降雨量計算方法為降雨量扣除降雨損失降雨損失將依土地 利用及土壤別而定,如開發前土地利用已為開發區域(如:建築用地、交通用地等),則應使用農業或森林用地等未開 發狀態之土地利用及土壤類別做為計算之依據,若經計算後開發前CN值仍大於70者,則以70計。」,其中「開發前 土地利用已為開發區域」,係指該土地已依區域計畫法申 請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依都市計畫法申請完成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且基地尚未實質開發者為限。反之,倘該基地已實質開發者,其開發前 CN值則依基地現況之土地利用及土壤類別,以實際值計之。至如何認定基地是否已屬實質開發,主管機關得以開 發基地內是否存在既有合法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作為認定原則。

三、前揭合法建築物之定義,除可參照內政部營建署104年8月7 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49354號函意旨(影本如附),並以 「建築執照」、「特種建築物許可」或「合法房屋證明」 等相關證明文件輔助認定外,考量實務開發之施工界面、 工序繁多,故除依上述認定原則,主管機關仍得視個案情節洽請建築主管機關協助後,為合義務性之判斷。

正本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各縣市政府

副本

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