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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所列11個科學園區已設有滯洪設施,且符合說明所列 5項查對條件,後續於區內實質建設時,倘未涉及變更已 核定開發計畫者,得不需再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請 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020224570號

主旨

附表所列11個科學園區已設有滯洪設施,且符合說明所列 5項查對條件,後續於區內實質建設時,倘未涉及變更已 核定開發計畫者,得不需再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水利署案陳貴部110年11月11日科部產字第 1100066101號函暨本部水利署110年10月25日「完成設置滯洪設施之既有科學園區出流管制簡化研商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旨揭5項查對條件如下:

(一)既有滯洪設施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審 核結果所據以設置。

(二)現有滯洪量體仍符合原相關開發計畫審核之滯洪量體, 並符合出流管制要求之520m3/ha。

(三)既有滯洪設施仍維持原有滯洪功能並有專責單位進行維 護管理。

(四)既有滯洪設施土地已有土地使用管制依據。

(五)確實依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等規定辦理。

三、附表所列11個科學園區,請賡續依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 法相關法規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對滯洪設施持續 進行維護管理,俾使滯洪功能持續有效發揮。

四、另有關新竹科學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其滯洪池土地使用 用地類別是否應為部分機關用地、部分公園用地,及所附 佐證書件無法確認滯洪量體132,010m3是否均位在第三期 發展區集水範圍等疑義,請惠予查明釐清後,另案再報本 部水利署研處。

正本

科技部

副本

內政部營建署、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