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水利署案陳貴部110年11月11日科部產字第 1100066101號函暨本部水利署110年10月25日「完成設置滯洪設施之既有科學園區出流管制簡化研商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旨揭5項查對條件如下:
(一)既有滯洪設施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審 核結果所據以設置。
(二)現有滯洪量體仍符合原相關開發計畫審核之滯洪量體, 並符合出流管制要求之520m3/ha。
(三)既有滯洪設施仍維持原有滯洪功能並有專責單位進行維 護管理。
(四)既有滯洪設施土地已有土地使用管制依據。
(五)確實依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等規定辦理。
三、附表所列11個科學園區,請賡續依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 法相關法規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對滯洪設施持續 進行維護管理,俾使滯洪功能持續有效發揮。
四、另有關新竹科學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其滯洪池土地使用 用地類別是否應為部分機關用地、部分公園用地,及所附 佐證書件無法確認滯洪量體132,010m3是否均位在第三期 發展區集水範圍等疑義,請惠予查明釐清後,另案再報本 部水利署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