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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函詢出流管制技術手冊3.6章淹水事件蒐集與調查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053339060號

主旨

貴公司函詢出流管制技術手冊3.6章淹水事件蒐集與調查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0年10月1日台聯字第1101001001號函。
二、有關貴公司函詢出流管制技術手冊第3.6章淹水事件蒐集與調查,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土地開發如位於主管機關核定之治理規劃報告十年重現期距淹水模擬圖之淹水範圍,應視個案情形提供相關補償措施。

三、故本案淹水範圍圖資採用原則依據前揭規定,為主管機關核定之治理規劃報告。若土地開發基地所在區域之排水無治理規劃報告,再行依據出流管制技術手冊第3.6章說明(一)後段規定,參考淹水潛勢圖資及現地調查與訪談結果評估案件之淹水補償措施。

正本

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本署河川海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