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各級水利主管機關針對採填海造地之開發案,是否免提出流管制計畫書或規劃書之認定原則,本部業以108年10月1日經授水字第10820214690號函示有案(如附),合先敘明。
二、衡酌在已完成填海造地之範圍內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如該填海造地範圍全部位於海域(仍屬離岸),填海造地範圍僅採道路或橋梁與濱海陸地銜接,且填海造地範圍之整體排水出流採直排入海者,因得免設置滯洪設施及進行出流洪峰流量檢核,且因屬離岸,故無如一般土地開發會有對鄰地及其排水造成影響之疑慮,爰後續於該已完成填海造地範圍內進行一定規模以上之土地開發利用,符合本部108年10月1日經授水字第10820214690號函說明二、(一)認定原則,得免提出流管制計畫書或規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