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110年8月17日地工農字第1101855092號函。
二、依本部110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000584230號函示(諒悉),考量農地重劃性質特殊,於開發前後仍作農業使用,其出流管制審查費之面積計算原則如下:
(一)農地重劃工程倘涉及改變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或下游匯入區域排水位置,以農地重劃計畫書所載計畫面積作為計算基準。
(二)農地重劃工程如未涉及改變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或下游匯入區域排水位置,以農地重劃計畫書所載新增為農路、給排水路等工程設施實際變動範圍面積作為計算基準。
三、考量農地於重劃後仍多維持農地,且農地仍兼具有天然蓄洪功能,爰除經檢討需另開挖增設滯洪設施,而必須辦理地質鑽探外,其餘辦理農地重劃出流管制計畫時,原則均無需辦理地質鑽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