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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函詢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辦理桃園市「龍岩南營區新建工程」是否需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案,如說明,復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6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051072170號

主旨

所函詢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辦理桃園市「龍岩南營區新建工程」是否需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案,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0年7月9日柏建字第1100709-004號函。
二、經檢視貴事務所所送資料,營區現況與未來營區增改建後圖示,其範圍內之建物、道路、空地配置已與現況不同,且依來文附件三之工程實際變動範圍為4.128公頃,已大於2公頃,故仍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規定程序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正本

柏閣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

本署河川海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