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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汙染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是否依水利法辦理 出流管制及其土地開發面積認定標準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5月28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053175100號

主旨

有關受汙染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是否依水利法辦理 出流管制及其土地開發面積認定標準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5月19日府水管字第1100177259號函。
二、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及該項第16款規定,開發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其面積達二公頃以上,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合先敘明。
三、本案地面型太陽光電依來函說明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污染管制區」,考量其開發樣態與不利農業經營區相同, 爰請仍依經濟部109 年3 月13 日經授水字第10920203200號函說明二所述略以:「...其出流管制開發面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內『申請土地總面積』為準,即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個案內各個土地區塊面積之總和為計算標準。」,其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並以權管機關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為認定準據。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經濟部能源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桃園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新 竹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 市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