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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出流管制計畫書之義務人建議為貴局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3月05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053031220號

主旨

有關「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出流管制計畫書之義務人建議為貴局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1月22日桃工航設字第1100001145號函。
二、有關出流管制計畫書提送之義務人,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二項規定,指義務人可由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等擇一擔任。
三、因相關認定為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建議貴局檢附作為本案經營人之相關佐證資料,逕洽貴府水務局認定;如仍有疑義,再洽本署協助。

正本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副本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本署河川海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