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
中華民國110年03月05日
經水河字第11053031220號
有關「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出流管制計畫書之義務人建議為貴局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110年1月22日桃工航設字第1100001145號函。 二、有關出流管制計畫書提送之義務人,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二項規定,指義務人可由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等擇一擔任。 三、因相關認定為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建議貴局檢附作為本案經營人之相關佐證資料,逕洽貴府水務局認定;如仍有疑義,再洽本署協助。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本署河川海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