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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辦理出流管制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請依說明辦理,復請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4月29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000584230號

主旨

農地重劃辦理出流管制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請依說明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4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018號函。
二、農地重劃辦理出流管制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說明如下:
(一)農地重劃增設或變動之農地重劃區內相關排水路,如經目的事業主機關及水利主管機關確認未涉及改變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或下游匯入區域排水位置,得依照「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第6項:「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開發計畫或變更使用計畫之計畫面積為計算標準,如未涉及開發計畫及變更使用計畫者,以工程實際變動
範圍計算」規定,以農地重劃計畫書所載新增為農路、給排水路等工程設施實際變動範圍是否達2公頃以上,作為是否需辦理出流管制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惟不得將原具天然蓄水功能之低地逕為填平外,亦不得改變原有地形致增加鄰近地區受淹水風險。
(二)農地重劃工程倘涉及改變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或下游匯入區域排水位置,則應以農地重劃計畫書所載實施農地重劃面積是否達2公頃以上,作為是否需辦理出流管制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
三、前項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依照「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本部110年1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0202040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縣市政府、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經濟部 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