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水利署111年8月11日「交通部及營建署依出流管 制規定執行之個案實務問題檢討」結論(本部水利署111年8 月16日經水河字第11116098550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 算方法」(以下簡稱計算方法)第12點、第14點及第15點立 法原意與實務執行存有落差,釋疑說明如下:
(一)依計算方法第12點第1項第2款規定檢核基地開發後十年 重現期距之排水出流洪峰流量不得造成聯外排水路溢流或人孔冒水,應檢核對象為聯外排水路,而非聯外排水路匯入後之河川或區域排水通洪能力。
(二)計算方法第14點第2項規定之檢核基準,係針對符合該點第1項開發樣態之一者,所提供簡易檢核算法之便民措施。爰義務人可僅採第14點辦理檢核,倘義務人已依第12點及第13點規定辦理檢核者,自毋需再依第14點規定辦理。
(三)計算方法第15點第2項規定所稱主管機關核定之治理規劃報告十年重現期距淹水模擬圖之淹水範圍,應為依計畫方案完成改善後之計畫十年重現期距淹水模擬圖之淹水範圍,而非現況淹水模擬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