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維護替代役幹部在職訓練實施計畫
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部長核定
一、依據
為甄選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水利維護替代役管理幹部,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及「經濟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經濟部水利維護替代役幹部在職訓練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實施對象
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為本部實施水利維護替代役各服勤單位選送本部審查通過之替代役役男。
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以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每滿十人選訓一人為原則,惟三人(含)以上未滿十人者,亦得選訓一人,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增減員額。
選訓替代役役男之資格,須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案紀錄、服役期間未受重大懲處(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成績優異者。
(二)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者。
(三)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者。
三、訓期與梯次
幹部在職訓練,訓期為一週。每年以實施一梯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四、訓練課程
幹部在職訓練課程以替代役法規制度、領導統御與管理、現階段重大水利政策等為主,並輔以調適身心之文康輔導活動課程。
五、請假規定
訓練期間請假,由本部水資源局或委託之訓練單位依相關請假規定逕行核處。
六、獎懲規定
訓練期間獎懲,由本部水資源局或委託之訓練單位依相關獎懲規定逕行核處。
七、退訓規定
訓練期間,役男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退訓:
(一)請假、缺曠課時數合計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發生重大違紀事件者。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應予以退訓者。
八、成績考核
幹部在職訓練成績考核標準準用「經濟部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成績考核標準」,以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及格者具備管理幹部資格。
具備管理幹部資格之替代役役男,本部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並考量服勤單位之役男人數及管理需求,逕予核定為管理幹部。
九、附則
本計畫之訂定、執行、督考及經費編列由本部水資源局辦理之。
本計畫簽奉 部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